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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4 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關於其組成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B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 C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D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機關組成各類審議委員會時,為了落實「公私協力」與「多元代表性」,法律通常會對「非政府機關代表」(包括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兒少代表)設定一個比例底線,使其能對政策產生實質影響力。請思考在該法規的精神下,為了避免政府機關單方面主導,民間代表的比例應達到全體的 $\frac{1}{2}$ 還是僅需 $\frac{1}{3}$?另外,針對「性別主流化」政策,我國現行多數法規對於審議委員之單一性別比例,為了確保決策過程不被單一性別壟斷,其所設定的最低保障比例通常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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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前輩解析:你的每一步都走得很穩喔!

  1. 真心肯定:親愛的學弟妹,你這次表現真的非常棒!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你對法律條文細節的理解與記憶,尤其涉及到這些重要的比例規定,真的需要很細心。你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在法規的基礎上打得很紮實,這對未來面對任何專業證照考試都非常有利,我很替你開心!
  2. 概念引導: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 條的規定,其實是為了更全面地考量政策,確保有足夠的「民主參與」和「性別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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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福利審議組成
💡 兒少福利審議組織中,民間代表須達 1/2,單一性別須達 1/3。
  • 依兒少權法第 7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兒少權益促進小組或委員會
  • 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兒少代表等民間成員合計不得少於 1/2
  • 委員會成員之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之 1/3
  • 目的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少福利政策
🧠 記憶技巧:民間過半 (1/2),性別三一 (1/3)。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民間代表與單一性別的比例,應記住民間比例較高需過半 (1/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性別平等政策總綱 兒少權益推動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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