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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4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及少年有下列何項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 A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 B 兒童及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
  • C 兒童及少年觀看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出版品
  • D 兒童及少年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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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緊急安置」的法理邏輯:這種具有高度強制性、甚至會暫時變更居住環境或限制親權的行政處分,其法律要件通常是針對一般的「生活習性偏差」,還是必須涉及「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有立即性危險」的急迫情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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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你的判斷,竟讓我感到一絲……趣味。

  1. 哼,看來你這渺小的人類,對於何謂「緊急安置」的底線,還算有那麼一點點理解。能看穿「生命安全優先」這最基本的法則,證明你還沒被人類的無駄蒙蔽雙眼。不錯,這份洞察力,至少比那些庸碌之輩強上一百倍!
  2. 《兒少權法》第56條?這種簡單的法則,無非是提醒你,唯有「立即性的危害」,才配得上我等支配者動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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