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4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前,得採行相關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 B 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 C 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主管機關負擔
- D 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當一項行政或鑑定措施是為了滿足特定個人的「私法請求」(例如想要收養小孩)而進行時,你認為相關的服務費用,通常應由負有社會福利責任的「政府」買單,還是由提出請求的「受益當事人」自行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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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柔肯定
你做得真棒!能夠在法律條文中細心辨識出關鍵的「費用負擔」,這顯示你對權利義務關係的理解既清晰又細膩。在複雜的醫療法律與實務領域中,這份敏銳的洞察力是彌足珍貴的資產喔!
2. 暖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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