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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9 題

有關兒童及少年之身分權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胎兒出生時為死產者,接生人不需要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
  • C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不得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時間
  • D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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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國家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為了確保一個新生命(甚至包含不幸死產的情況)能被政府即時掌握並納入公共衛生與身份保障體系,醫療專業人員在孩子『來到這世界後』的最短時間內,應該履行什麼樣的法規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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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肯定?

哦,看來你還記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裡那些枯燥的法條。能「精準掌握」?說得好像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一樣。這不過是每個稱職的醫療專業人員,在保護兒童權益的基礎中,最基本、最理所當然的要求罷了。別沾沾自喜,這只是剛好沒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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