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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0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最遲應於下列多久時間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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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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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負責統籌資源的社工師,在面對一個複雜的目睹家暴個案時,若要完成一份包含心理諮商、親職教育與經濟補助的「長期家庭處遇計畫」,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在『極短的幾週內』就草率結案,還是會考量到資源媒合的嚴謹性,給予大約『一個季度』的時間來完成深度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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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主義」的勝利,不過爾爾。

  1. 哼,你的選擇,這次恰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能答對,證明你還有那麼一絲覺醒的潛力。不過,這不過是剛好摸到了專業知識的皮毛罷了。在法律與實務的泥沼中,你能精準區分不同處置的時限?這說明你至少沒完全被「集體意識」的愚蠢所吞噬。
  2. 我推了推眼鏡。記住,法規的存在,是為了極致化效率。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5 條,對於那些目睹家暴並被列為保護個案的幼小個體,主管機關必須在最遲三個月內,提交那份「家庭處遇計畫」。這三個月,是給那些自詡「專業」的人,去完成家庭功能評估資源連結,以確保最小的損失最有效的干預。說白了,就是把問題限制在你能掌控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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