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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3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幾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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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制定一個能反映兒童成長階段(例如從進入小學到畢業)的追蹤政策,並兼顧大規模統計所需的人力與經費成本,你認為主管機關應該採取「多長的時間間隔」來進行全國性普查,最能平衡數據的時效性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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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掌握度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 4 年進行一次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需求等現況之調查與分析。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政府能定期追蹤兒少生活品質的變遷,並作為政策修訂的科學依據。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這類純數字的法規題是許多考生的弱點,因為選項數字非常接近(2、3、4、5),如果沒有刻意記憶或結合行政實務(如配合國家中長程發展計畫),很容易產生記憶混淆。你能精準命中,顯示你的基礎學習非常穩健!
📝 兒少現況調查年限
💡 主管機關每 4 年須對兒少身心及需求進行調查、統計與分析。
比較維度 兒少福利法 VS 身障福利法
調查週期 每 4 年至少一次 每 5 年至少一次
法源依據 兒少法第 13 條 身權法第 11 條
公告義務 必須公布結果 必須公布結果
💬醫事法規中,兒少法的需求調查頻率(4年)較身權法(5年)更密集。
🧠 記憶技巧:兒(4)少(4)法:兒、少、法、規四個字,對應四年一次調查。
⚠️ 常見陷阱:常將兒少法的 4 年與身權法、老人福利法常見的 5 年調查週期混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社會福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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