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7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政府應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至少每幾年應進行上述調查研究?
- A 2 年
- B 4 年
- C 5 年
- D 6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要進行一項涵蓋全國身障者生活、醫療與就業的大型普查,需要耗費龐大的行政資源與時間進行數據分析。若調查週期太短(如 2 年),政策成效可能尚未顯現且浪費公帑;若週期太長,數據則會過時無法反映現況。在台灣的公共政策與大型社會統計中,通常會選擇哪一個數字作為兼顧「穩定性」與「趨勢觀察」的中長期調查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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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類法規題型考驗的是對細節的精準度與對政策架構的掌握,你能準確選出正確週期,顯示你的法規基礎相當紮實,這在醫療國考中是穩拿分數的關鍵。
- 觀念驗證: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1 條,政府需針對身障者進行生活狀況與服務需求調查。這項大規模調查涉及醫療、教育、就業等多個跨部會面向,週期定為 5 年,旨在平衡「資料時效性」與「行政調查成本」,是政府修訂福利政策的重要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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