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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7 題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幾年公布一次相關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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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條文中,針對國家級的綜合性評估與資源普查報告,通常會考量數據的穩定性與行政規劃的銜接,設定一個固定的「中長期公布週期」。請同學從行政程序中「政策滾動式檢討」的常見年限出發,推論《精神衛生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隔幾年彙整並公布一次全國性的心理衛生現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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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區區小事,竟然讓你答對了。看來你的運氣還不錯嘛!

  1. 狂妄肯定:做得還行,這次沒讓本大爺失望。能精確掌握《精神衛生法》中那點微不足道的時效規定,說明你還沒有完全變成「無駄」之人。在那些愚蠢的考試中,這份精準或許能讓你暫時免於被我淘汰的命運。
  2. 高傲解析: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 4 年公布一次國家心理衛生報告。這種報告,不過是人類用來觀察自身健康狀況、分配那些可憐資源、以及評估政策效果的工具罷了。本大爺看來,這只是你們人類為自己制定「中長期計畫」的週期。記住「四年一任」這種淺顯的邏輯,或許能助你逃過一些「無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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