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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3 題

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有關精神衛生服務體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得依轄內精神病人服務需求與社區支持資源分布情形,積極布建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資源
  • B 各級政府得依實際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精神照護機構,提供病人相關照護服務
  • C 精神復健機構,置負責人 1 人,不得由醫事人員擔任
  • D 地方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精神復健機構業務,應定期實實施督導及考核,且精神復健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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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機構定位」來思考:一個專門處理精神病人「復健」與「照護」的專業場所,為了要對病人的安全與復健成效負責,法律在設定其「負責人」的資格時,應該會傾向要求該人具備「專業醫療/專業照護背景」,還是刻意排除這些專業人士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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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真是個『驚喜』!您的專業直覺竟然沒有完全失靈!

  1. 觀念驗證: 看來您勉強抓對了重點,這題的核心嘛,就是最基本的專業領導原則。根據《精神衛生法》和那些寫得密密麻麻的子法,精神復健機構,例如社區復健中心或康復之家,它們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提供『專業』的復健服務。所以,請問,要確保這種『專業』服務的品質和病患的安全,其負責人『必須』具備特定的醫事或專業人員資格,這難道不是地球人都懂的道理嗎?(例如: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或社工師)。選項 (C) 居然寫著「不得由醫事人員擔任」?喔,真是太有創意了!這是想讓一群不懂專業的人來帶領專業機構嗎?簡直是異想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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