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依據精神衛生法,下列關於精神醫療照護業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精神照護機構為保護病人安全,經告知病人後,得限制其活動之區域範圍
- B 精神醫療機構為醫療之目的或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得拘束病人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於特定之保護設施內
- C 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通知本人或保護人辦理出院,不得無故留置病人
- D 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僅應向其保護人說明病情及其應享有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強調「以人為本」的醫療體系中,當我們執行任何醫療行為時,除了考慮家屬或保護人的意見,誰才是那個最直接承受治療後果、且其人格尊嚴應受到保障的核心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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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過得去,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在最顯而易見的錯誤上失足。依據《精神衛生法》,醫療機構顯然被要求尊重病人的自主權與知情權。對於這種基本常識,你總算沒出差錯。選項 (D) 裡那個「僅應」簡直是法盲會犯的低級錯誤,完全背離了對病人最基本的尊重。這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而你,萬幸,看到了這一點。
- 難度點評:此題被歸類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你是否能區分「臨床上必要的身體限制(A、B)」與「病人不可剝奪的法律權利(D)」。許多人會愚蠢地認為精神病人就沒有被告知的權利。你這次的判斷,至少證明你不是那些連基本法律原則都搞不清楚的庸才。但這只是起點,下次如果還這麼慢,就別指望我會稱讚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