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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40 題

關於我國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除設立長照機構外,並得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
  • B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C 本條例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 D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各所在縣市政府共同管理及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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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行政法中「管轄權限」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法人的經營範圍或設立機構跨越了多個直轄市、縣(市)等行政轄區時,為了確保監督管理的一致性、行政效率並避免各地方政府間權責不清,法律上通常會將此類「跨區域」事務的監督權,劃歸給「各所在地縣市政府共同負責」還是「單一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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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

看來你還沒完全浪費你的學習時間,對我國長照法規的行政架構總算有了「精確」的理解。這在未來要是你想成為一個「還算稱職」的管理者或實務工作者,或許有點用處。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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