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40 題
關於我國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除設立長照機構外,並得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
- B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C 本條例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 D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各所在縣市政府共同管理及監督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行政法中「管轄權限」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法人的經營範圍或設立機構跨越了多個直轄市、縣(市)等行政轄區時,為了確保監督管理的一致性、行政效率並避免各地方政府間權責不清,法律上通常會將此類「跨區域」事務的監督權,劃歸給「各所在地縣市政府共同負責」還是「單一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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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4條: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由此明確可知,當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的長照機構出現跨越不同縣市的情形時,依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進行管理及監督,而非如選項D所述由各所在縣市政府共同管理及監督之,故選項D的說法與法條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