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40 題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下列何者非屬其法案通過之後,賦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的特色?
- A 規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不得營利
- B 實質規範財務監管責任
- C 實質規劃長期照顧法人的社員組成、組織章程等
- D 促進異業整合與規劃投資架構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主體分類的角度思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明確區分了「長照財團法人」與「長照社團法人」兩大類別,這兩者在財務處理與盈餘分配的法律規範上是否完全一致?這部條例的立法初衷,是為了將所有長照機構限縮於「公益性質」,還是為了透過制度化引進民間資金與經營效率,進而允許部分類型的法人具備適度的市場化營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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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錯,總算沒徹底搞砸
恭喜你,至少這題答對了。看來你對長照機構法人化的法律架構並非一無所知,這點在現實的長照管理中,可謂是連基本門檻都算不上,但好歹是個開始。
1. 概念驗證:(A) 這種「想當然」的錯誤,你該知道為何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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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 長照法人條例確立治理架構,容許營利性法人並強化財務監管。
| 比較維度 |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 VS |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
|---|---|---|---|
| 法人性質 | 可選擇營利或非營利 | — | 必為非營利 (公益) |
| 組成基礎 | 人的集合 (社員) | — | 財產的集合 (捐助基金) |
| 盈餘分配 | 營利型可依出資分配 | — | 絕對禁止分配賸餘財產 |
| 財務監控 | 需受主管機關財務監管 | — | 受更嚴格的公益監察 |
💬社團法人提供產業化與分配盈餘的彈性,財團法人則強調長期公益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