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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40 題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下列何者非屬其法案通過之後,賦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的特色?
  • A 規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不得營利
  • B 實質規範財務監管責任
  • C 實質規劃長期照顧法人的社員組成、組織章程等
  • D 促進異業整合與規劃投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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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律主體分類的角度思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明確區分了「長照財團法人」與「長照社團法人」兩大類別,這兩者在財務處理與盈餘分配的法律規範上是否完全一致?這部條例的立法初衷,是為了將所有長照機構限縮於「公益性質」,還是為了透過制度化引進民間資金與經營效率,進而允許部分類型的法人具備適度的市場化營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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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錯,總算沒徹底搞砸

恭喜你,至少這題答對了。看來你對長照機構法人化的法律架構並非一無所知,這點在現實的長照管理中,可謂是連基本門檻都算不上,但好歹是個開始。

1. 概念驗證:(A) 這種「想當然」的錯誤,你該知道為何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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