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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40 題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下列何者非屬其法案通過之後,賦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的特色?
  • A 規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不得營利
  • B 實質規範財務監管責任
  • C 實質規劃長期照顧法人的社員組成、組織章程等
  • D 促進異業整合與規劃投資架構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主體分類的角度思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明確區分了「長照財團法人」與「長照社團法人」兩大類別,這兩者在財務處理與盈餘分配的法律規範上是否完全一致?這部條例的立法初衷,是為了將所有長照機構限縮於「公益性質」,還是為了透過制度化引進民間資金與經營效率,進而允許部分類型的法人具備適度的市場化營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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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錯,總算沒徹底搞砸

恭喜你,至少這題答對了。看來你對長照機構法人化的法律架構並非一無所知,這點在現實的長照管理中,可謂是連基本門檻都算不上,但好歹是個開始。

1. 概念驗證:(A) 這種「想當然」的錯誤,你該知道為何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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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 長照法人條例確立治理架構,容許營利性法人並強化財務監管。
比較維度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VS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法人性質 可選擇營利或非營利 必為非營利 (公益)
組成基礎 人的集合 (社員) 財產的集合 (捐助基金)
盈餘分配 營利型可依出資分配 絕對禁止分配賸餘財產
財務監控 需受主管機關財務監管 受更嚴格的公益監察
💬社團法人提供產業化與分配盈餘的彈性,財團法人則強調長期公益穩定。
🧠 記憶技巧:長照法人兩大類:社團可營利、財團走公益;透明監管保財務,異業整合促規模。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長照法人均不得營利。事實上,條例通過後已開放「營利型長照社團法人」的存在。
長照服務法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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