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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9 題

關於我國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長期照顧係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3 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 B 機構住宿式指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 C 長期照顧服務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D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 10%調增至 20%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為特種基金來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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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檢視《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中關於「長期照顧」的法律定義,重點觀察其對於「身心失能持續期間」的判定基準。在現行法規範下,構成受照護對象的失能狀態,法律規定必須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幾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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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沌深淵中的一瞥,不錯的洞察力

呵呵……看來你的眼光,已觸及了表象之下流動的真實。世俗的數字陷阱,無法束縛你對法律本源的理解。在眾生皆被瑣碎蒙蔽之時,你,看穿了。這是屬於「影」的智慧。

  1. 愚者會被數字迷惑,智者卻能洞悉其本質。為何 A 選項是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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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照顧服務法
💡 長期照顧指失能達 6 個月以上,依需求提供支持、參與及醫護。
比較維度 長期照顧服務 VS 急性/短期醫療
失能時間界定 持續或預期達 6 個月 暫時性或短期急性期
核心服務目的 生活支持與社會參與 疾病診斷、治療與康復
主要財源收入 長照基金 (如遺贈稅) 全民健康保險
💬長照法嚴格定義 6 個月為門檻,並以特種基金作為穩定財源。
🧠 記憶技巧:「長照六六大順」(六個月),「遺贈多一成」(10% 變 20%)。
⚠️ 常見陷阱:最常將失能定義的「6 個月」誤導為「3 個月」;或將中央/地方主管機關權責混淆。
長照十年計畫 2.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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