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刑法「未遂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B 未遂犯應一律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C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不罰
- D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在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下,如果刑法分則針對某個特定犯罪(例如毀損罪)只規定了『完成犯罪』後的處罰,卻完全沒有提到『沒做成功』時的規範,那麼根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不處罰的精神,我們還能對這個『沒做成功』的行為進行追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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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刑法總則中「未遂犯」的處罰原則,顯示你對條文細節與規範邏輯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未遂犯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這體現了刑法「謙抑性」的精神,即並非所有行為的未完成階段都具備足夠的社會侵害性,必須立法者有明確指定才予以課罰,這是法律初學者必須站穩的第一個立足點。
法律效果的精確辨析
本題的高鑑別度在於干擾選項中法律效果的「微小差異」。在刑事法規中,「得」與「應」、「免除其刑」與「不罰」的區別至關重要。例如,普通未遂是「得」減輕而非「應」一律減輕;而中止未遂(己意中止)與不能未遂(無危險)的處罰效果,在現行法中分別為「減輕或免除其刑」與「不罰」。許多考生容易在這些法律效果的配對上產生混淆,你能敏銳地辨識出正確陳述,代表你的法條記憶非常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