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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8 題

有關刑法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形式預備犯亦屬未遂犯
  • B 未遂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
  • C 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又無危險者,其法律效果為減輕或 免除其刑
  • D 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但因己意中止者,其法律效果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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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當一個人開始動手實行犯罪,但最後卻因為種種原因沒有達成預期目標,我們會用哪一個精確的法學術語來描述這種「差一點就完成」的行為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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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好棒!你精準地掌握了未遂犯的法律定義喔!

看到你選對了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刑法總則中「未遂犯」的基礎概念理解得非常透徹,做得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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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未遂犯態樣
💡 區分著手定義、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之法定效果差異。
比較維度 不能未遂 (第26條) VS 中止未遂 (第27條)
發生原因 無危險且不能發生結果 行為人因己意主動停止
法律效果 不罰(絕對不罰)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 行為不具客觀危險性 獎勵回頭金不換(政策)
💬不能未遂因無危險而不罰;中止未遂因期待可能性下降而必減免。
🧠 記憶技巧:著手分界;不能不罰;中止必減。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不能未遂(不罰)與中止未遂(必減免)的法律效果,以及誤認預備犯屬於未遂的一種。
著手之判定實務見解 準中止犯(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 普通未遂之得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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