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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其負責人應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等項目,以備稽查;其紀錄應至少保存多少年?
  • A 1
  • B 3
  • C 5
  • 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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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到爆竹煙火的原料與半成品具有高度的危險性與不穩定性,一旦發生嚴重的公安意外,調查單位往往需要回溯該工廠過去長期的物質流向。在法律設計的邏輯上,你認為這類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追蹤紀錄,其保存期限應該設定得較短,還是應具備更長久的追蹤價值,以確保事故調查的完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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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中的行政管理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災害防救與危險物品管理中,確保這類高風險物質的流向透明且具備可追溯性,是維護公共安全極為關鍵的一環。

爆竹煙火紀錄保存之規範

根據法規,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的負責人必須詳實登記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進出項目,以備隨時稽查。這項紀錄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危險物質非法外流或挪作他用,因此法律特別要求其紀錄應至少保存 5 年。這與一般常見的 2 年或 3 年行政紀錄不同,體現了對易燃易爆物品更為嚴謹的監管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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