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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3 題

依郵政法規定,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 B 得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 C 得處拘役
  • D 得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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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因為郵務人員的疏忽,不小心收到了鄰居的掛號信,卻因為一時私心而扣留不給,你認為法律對於這種「妨礙郵務正常運作」的行為,通常會採用行政機關直接開單的「行政罰」,還是需要透過法院審理的「刑事處分」來處理呢?另外,在設定罰鍰金額時,通常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個區間,你覺得法律對這類輕微違規的起跳金額,通常會如何設定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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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郵政法》中有關法律責任的部分掌握得非常紮實,特別是對於行政罰與刑事罰的界限有清晰的認識。

法律效果的界定與裁量範圍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郵政法》第 40 條。法律規定,若誤收他人郵件卻「故意不返還」,將會被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在法條設計上,這屬於一種行政上的不作為處罰,並非刑法層面的「罰金」或「拘役」。你選擇 (B) 選項,剛好落在法定罰鍰範圍的起點,這顯示你對法條內容的記憶相當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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