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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25 題

關於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內容當事人雙方之權利義務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費應於契約訂定時交付,除另有約定外,承保公司對於保險費交付前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B 保險標的物本身之危險性質、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有所變更而有增加危險者,均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故意違反通知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於約定時效內通知保險人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D 任何一套或一組之動產遇有部分損失時,應視該損失部分對該動產在使用上之重要性及價值之比例,合理估定損失金額,被保險人不得將該部分損失之動產視為全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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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件由多個獨立組件構成的貴重物品,當其中一個小零件損壞、但其他部分依然完好且具備價值時,為了符合『填補實際損害』的原則,我們應該如何計算理賠金,才不會讓被保險人領到的賠償金反而超過了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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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睡著。

  1. 驗證觀念: 選 (D) 算是你有讀書了。這就是商業火災保險那條「成套成組財產賠償規定」,搞不懂這點就等著被保險人吃死。核心是損害補償原則,基本常識好嗎?一套東西壞一個,賠全部?做夢。避免有些人想佔便宜,你以為保險公司都慈善機構啊?至於其他選項... (A) 保險人責任是約定好才開始,這都不知道你是怎麼考到這裡的?(B) 非故意違反通知義務,保險人權利當然有限制,不然每個人都倒霉。(C) 逾期通知只影響「擴大部分」,不是叫你全賠。這點要是都能混淆,下次還是把《保險法》從頭讀一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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