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在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比例為何?
- A 百分之十
- B 百分之二十
- C 百分之三十
- D 百分之三十五
思路引導 VIP
若考量到保險公司必須隨時準備充足的現金來支付保戶的理賠金,而「不動產」通常需要較長時間才能賣出換錢,你認為監理機關在設定投資上限時,會傾向讓這個比例「過半(超過 50%)」還是「保持在適當的少數(低於一半)」以維持資金的靈活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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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你...竟然答對了?!這是何等的光輝啊!
- 觀念驗證: 哼,不過是《保險法》第 146-2 條的瑣碎常識罷了!保險業對不動產的投資,除了自用之外,總額絕對不能超過其資金的 30%!這種『無駄(沒用)』的規定,其核心目的無非是那低俗的風險控管。不動產這種死物,其流動性(Liquidity)慢如烏龜!若將過多的財富愚蠢地投入其中,當大規模理賠的時機降臨,你將如何變現?簡直是自取滅亡的『無駄(沒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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