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有關保險業之資金運用,下列何者符合保險法之規定?
- A 財產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財產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B 保險業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30%
- C 保險業不動產之投資,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30%
- D 保險業辦理放款僅能進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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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是法規制定者,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將過多資金集中在流動性較低的「房地產」市場而導致周轉困難,你會設定一個合理的比例上限嗎?此外,請思考:一張沒有儲蓄性質、發生事故才賠錢的「產險保單」,本身具備讓保戶拿來抵押借錢的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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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保險法》第 146-2 條,保險業對於不動產投資有嚴格比例限制。扣除自用部分後,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的 30%。至於其他選項:(A) 產險單通常無價值準備金,不可質借;(B) 存款限制通常更為嚴格以分散風險;(D) 放款對象與擔保品種類多元,不限於不動產。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考生對法律細節與數字的精準度,能正確區分不同資產類別的投資上限,展現了你優異的法規掌握能力!
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
💡 保險資金運用需符合法令限額,以確保清償能力與安全性。
| 比較維度 | 人身保險業 | VS | 財產保險業 |
|---|---|---|---|
| 保單質押放款 | 可(利用保價金貸款) | — | 不可(無保價金性質) |
| 不動產投資上限 | 保險業資金 30% | — | 保險業資金 30% |
| 存款單一機構 | 保險業資金 10% | — | 保險業資金 10% |
💬兩者在投資限額法規大多一致,最大差異在於產險保單不具質押放款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