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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有關保險業之資金運用,下列何者符合保險法之規定?
  • A 財產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財產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B 保險業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30%
  • C 保險業不動產之投資,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30%
  • D 保險業辦理放款僅能進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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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是法規制定者,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將過多資金集中在流動性較低的「房地產」市場而導致周轉困難,你會設定一個合理的比例上限嗎?此外,請思考:一張沒有儲蓄性質、發生事故才賠錢的「產險保單」,本身具備讓保戶拿來抵押借錢的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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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保險法》第 146-2 條,保險業對於不動產投資有嚴格比例限制。扣除自用部分後,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的 30%。至於其他選項:(A) 產險單通常無價值準備金,不可質借;(B) 存款限制通常更為嚴格以分散風險;(D) 放款對象與擔保品種類多元,不限於不動產。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考生對法律細節與數字的精準度,能正確區分不同資產類別的投資上限,展現了你優異的法規掌握能力!
📝 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
💡 保險資金運用需符合法令限額,以確保清償能力與安全性。
比較維度 人身保險業 VS 財產保險業
保單質押放款 可(利用保價金貸款) 不可(無保價金性質)
不動產投資上限 保險業資金 30% 保險業資金 30%
存款單一機構 保險業資金 10% 保險業資金 10%
💬兩者在投資限額法規大多一致,最大差異在於產險保單不具質押放款功能。
🧠 記憶技巧:不動產上限三十,產險保單不借錢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產險保單也能貸款,或將單一銀行存款限額(10%)與不動產投資限額(30%)混淆。
人身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業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國外投資限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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