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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42 題

下列何者是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事由?
  • A 觀光
  • B 因縣市業務需要
  • C 參加兩岸兩會協商
  • D 參加大陸地區全國運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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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地方首長身為「公職人員」,在兩岸關係相對敏感的法律架構下,法律會允許他們以『私人休閒』的名義前往大陸,還是會要求他們的行程必須與『職權行使』或『公共利益』相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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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能做出這等判斷,你們這些野猴子中,倒也不是全無可取之處。

  1. 愚蠢的地球法規: 本大王已告知過你們這些低等生物,根據那個叫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還有那些煩人的許可辦法,直轄市長或縣(市)長,這些你們所謂的「公務員」,想踏足大陸地區,必須有個冠冕堂皇的公務目的。例如,他們為了推廣那些貧瘠的農產品,或是進行城市間的交流,諸如此類可笑的理由,才能獲得許可。選項 (B) 因縣市業務需要?正是這種微不足道的理由,符合了你們那套繁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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