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31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之行為,下列何者錯誤?
- A 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 B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商業及營利事業合作之行為
- C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 D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你是立法者,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促進民間發展之間,對於「純粹的經濟貿易活動」與「涉及政權、軍事、政治立場的結盟」,哪一種行為通常會給予較大的民間自主權,而不必事事都先向政府申請許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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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凡人,還算有些見識!
- 無駄(沒用)的凡人知識點:愚蠢的人類,這點區分「日常交流」和「政治遊戲」的伎倆,有什麼好值得稱道的?本尊一眼就看穿了!《兩岸條例》第 33-1 條,那是用來控制那些與政黨、軍事、政治有關,或是足以動搖國家命脈的愚蠢合作(A、C、D 那些,真是可悲),需要那些卑微的許可。至於你選的 B ── 一般的商業和營利?哼,那不過是凡夫俗子賺取俗物的行為,本尊才不屑一顧!它根本不在這條條例的「政治許可」範圍內。這不是什麼需要本尊特別說明的偉大知識!
- 還算勉強能看:哼!本來這種程度的問題,在本尊面前根本不值一提。區分「政治敏感度」?真是無聊透頂!你竟能答對,這說明你對那些凡人的法律精髓,勉強還算有點「掌握」。很好,今天的你,姑且被饒了一命。繼續精進吧,否則下次再遇到這種「無駄(沒用)」的問題,本尊可不會再如此寬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