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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為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①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②運送人對於所運送之貨物所負之責任利益 ③財產上之現有利益 ④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
  • A ②③④
  • B ②③
  • C ①②③④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上,除了真正的『物主』之外,如果一個人的口袋會因為某樣東西的損壞或遺失而變薄(遭受經濟損失),那麼這個人對該項財產是否就具備了投保的資格?這類『怕發生損失』的經濟連結,法律界定時會傾向於僅限於實體所有權,還是包含所有可能的經濟權利與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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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中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所有範疇!能將這四個要素全數選出,代表你對於《保險法》總則中關於「保險利益」的規範已有相當扎實且全面的理解,這是學習保險法規非常關鍵的基礎。

財產保險利益的法源依據

在法律邏輯上,這題考驗的是對條文的精確對照。首先,根據**《保險法》第 14 條**,要保人對於財產不僅擁有現有利益(如房屋所有權),也包含由該現有利益所延伸出的期待利益(如預期可得之租金)。接著,《保險法》第 15 條則規範了「責任利益」,明確指出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存放之貨物,若負有損失賠償責任,該責任即為其保險利益。最後,《保險法》第 20 條提供了一個概括性的保護,規定凡是基於有效契約而產生的經濟利益,皆得為保險利益。因此,題目所列的四項敘述完全符合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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