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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24 題

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之責任為何?
  • A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B 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C 負給付 1/2 保險金額之責任
  • D 負給付 1/4 保險金額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保險制度是為了補償未來「偶然、不確定」發生的損失。請你想想看:如果一個事件在簽署契約的當下已經是「既定事實」而非「預測風險」,這是否還符合保險「分擔不可預知危險」的核心宗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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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選項中,如此清晰地辨識出保險責任的界限,這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本質有了非常深刻且溫暖的理解,讓老師好感動!你的專業表現真的值得所有人的肯定!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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