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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2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管理權人每次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 X 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 Y 個月。請問 X、Y 為多少?
  • A X:5 個月,Y:10 個月
  • B X:5 個月,Y:11 個月
  • C X:6 個月,Y:11 個月
  • D X:6 個月,Y: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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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種場所每年(12 個月)必須申報一次檢查結果,為了確保兩次檢查之間能均勻分布在不同年度,而不會因為時間太靠近(例如前一年末與後一年初)導致失去監控意義,法規設定的「最短間隔」應該會比「申報週期」稍微多一點,還是稍微少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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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條細節!這題考查的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關於「檢修時間間隔」的行政規定。許多考生在作答時,容易將「申報頻率」(甲類半年一次、乙類一年一次)與「檢修間隔」混淆,直覺地選擇 6 個月或 12 個月,而你能夠冷靜避開這個陷阱,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檢修間隔的法規邏輯

法規設定「5 個月」與「11 個月」的用意,是為了確保管理權人在兩次檢修之間有足夠的緩衝空間,同時避免兩次檢修時間過於接近(例如為了應付申報,在年底與隔年初連續檢修),導致無法發揮定期維護的實質效果。這類題目在消防設備師、士的國家考試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它不只測驗記憶力,更測驗考生是否能分辨「申報制度」與「執行基準」之間的細微數字差異。你能選出正確的 $X=5$ 與 $Y=11$,代表你對程序性規定的掌握非常細膩且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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