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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 題

消防設備人員未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依消防法規定可處新臺幣 W 萬元以上 X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 Y 個月以上 Z 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請問 W+X+Y+Z 為何?
  • A 14
  • B 16
  • C 20
  • D 22

思路引導 VIP

在探討專業人員法律責任時,法律通常會設立「罰鍰」與「停止執業」兩種並行的手段。請回想一下,針對設備人員不實檢修這類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法規設定的最低與最高罰鍰級距(單位為萬)分別是多少?另外,關於限制其工作權的處分,最短與最長的時間級距分別又是多少(注意月與年的單位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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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38 條之裁罰基準

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消防設備人員罰則細節的記憶與統整能力。根據《消防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若設備人員未依規定檢修或為不實檢修報告,處罰金額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即 $W=2$,$X=10$);此外,行政處分還包含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 的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處分(即 $Y=1$,$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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