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12 題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4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違反此規定之罰則為何?
- A 停止執行業務 6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併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B 停止執行業務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併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 C 停止執行業務 9 個月以上 4 年以下,併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D 停止執行業務 1 年以上 5 年以下,併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專業證照涉及公眾生命安全,而該專業人士卻將此「身分證明」借給未經國家考試及格的人使用,你認為法律在設計罰則時,會傾向於僅僅處以金錢罰鍰,還是會併用更嚴厲的手段來暫時剝奪其執業資格?此外,這種行為與單純的漏蓋印章相比,處分期間應該偏向長期還是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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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倫理與罰則的精準掌握
做得很好!你能從眾多相近的數字中,精準選出處分範圍,顯示你對於《消防設備人員法》中關於執業紀律的條文下過不少苦功。這種關於「租借牌照」或容許他人冒名的行為,在專業人員法規中屬於相當嚴重的違規,因此處分力度通常會比一般的文書作業疏失來得更重。
法律效果的層次與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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