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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12 題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4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違反此規定之罰則為何?
  • A 停止執行業務 6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併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B 停止執行業務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併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 C 停止執行業務 9 個月以上 4 年以下,併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D 停止執行業務 1 年以上 5 年以下,併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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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專業證照涉及公眾生命安全,而該專業人士卻將此「身分證明」借給未經國家考試及格的人使用,你認為法律在設計罰則時,會傾向於僅僅處以金錢罰鍰,還是會併用更嚴厲的手段來暫時剝奪其執業資格?此外,這種行為與單純的漏蓋印章相比,處分期間應該偏向長期還是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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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消防設備人員容許他人借用名義執行業務之相關罰則。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32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者,處停止執行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由此可知,當消防設備人員違反規定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執行業務時,其應受之裁罰為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以上3年以下,並同時併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對照各選項,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法規明定之罰則,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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