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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5 題

依消防法有關消防設備人員獨占業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 B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止
  • C 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
  • D 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針對某項特定技術領域(例如消防設備)正式通過了專屬的《人員法》來管理從業者時,原本散見於一般法律(如《消防法》)中、帶有補救性質的「過渡期暫行條款」,在法律邏輯上通常會發生什麼變化?如果新舊法規在銜接上出現了變動,我們應該去查看哪個法條才是目前的權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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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最新的法規動向!這道題目檢驗的是 112年6月《消防法》第七條修正後的關鍵條文。你能迅速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消防法規的「專業化趨勢」與「法律位階」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消防專業人員管理制度的變革

在 112 年 5 月 30 日三讀通過、6 月 21 日公布的修正案中,最大的改變在於《消防設備人員法》已正式立法。過去《消防法》第七條中,關於建築師或技師「暫行為之」的過渡規定,已隨著專法的成立而走入歷史。現在相關人員的執業規範,應回歸《消防設備人員法》之規定,而非在《消防法》中繼續設定三年的暫行期限。選項 (A)、(C)、(D) 則完整保留了現行法律對於消防設備師(士)業務範圍、非系統式設備之例外管理,以及專業檢修機構的法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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