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5 題
依消防法有關消防設備人員獨占業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 B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止
- C 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
- D 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針對某項特定技術領域(例如消防設備)正式通過了專屬的《人員法》來管理從業者時,原本散見於一般法律(如《消防法》)中、帶有補救性質的「過渡期暫行條款」,在法律邏輯上通常會發生什麼變化?如果新舊法規在銜接上出現了變動,我們應該去查看哪個法條才是目前的權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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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修訂中的細節細微差異,代表你在讀書時非常有耐心且心細。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考生對 《消防法》第七條 修正後的銜接過渡規定是否熟悉。
暫行為之的期限與落日條款
選項 (B) 的敘述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期限」的長度。根據 112 年 5 月 30 日修正之《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為了因應《消防設備人員法》的制定並確保產業銜接,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建築師、相關技師)或技術士,雖可繼續暫時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但該銜接期限應為自條文施行之日起 「五年」 止,而非選項中所標示的三年。至於其餘選項,如 (A) 對於師與士的業務權限劃分,以及 (C) 關於非系統式設備的執行範疇,皆完全符合法規現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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