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3 題
依消防法規定,對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應委託消防設備師為之
- B 消防設備士可進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
- C 消防設備師可進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
- D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規授權兩種不同等級的專業人員(如師級與士級)都能執行某項具體任務時,在法律條文沒有額外特別註記的情況下,這項權限會因為建築物的「高矮」或「規模大小」而有所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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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A) 的敘述瑕疵,代表你對消防執業人員權限的掌握非常紮實。在《消防法》第 7 條的規範中,雖然「設計」與「監造」屬於消防設備師的專屬領域,但針對「裝置」與「檢修」這兩項實務工作,法律賦予了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同等的執行權利。
資格權限與法規細節
這道題目具備極高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利用「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這類規模較大、風險較高的標的物,來誘導考生產生「必須由級別較高的設備師執行」的直覺錯覺。實際上,法律並未對檢修標的物的大小進行分級限制,只要具備證照,兩者皆可合法執行。你能冷靜避開這種邏輯陷阱,展現出對法條文字極高的敏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