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7 題
有關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目的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
- B 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如為公寓大廈者,則管委會應為管理權人
- C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 D 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得由地方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並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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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場所是私人產權(例如民宅大樓),當涉及到該建築內部的設備維護或安全申報費用時,您認為由「全體納稅人」支付,還是由「該財產的擁有與受益者」負擔,才比較符合財產自主管理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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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消防法》中權產權責歸屬的核心邏輯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在法規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
消防安全設備的檢查與報備責任
在現行《消防法》的架構下,針對應設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如集合住宅),其定期委託專業人員進行檢查、維修,並將結果報請消防機關備查的法定義務,明確落在了該場所的管理權人(如管委會或住戶共同推選之人)身上。這意味著委託消防設備師(士)的費用應由場所內部負擔,而非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政府的角色主要在於監督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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