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8 題
下列有關消防法第 2 條管理權人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費用,最終是否係由消防法所定之「管理權人」負擔,並非消防法規範之範疇,當事人得透過契約自行約定經費最終之負擔對象及方式
- B 連棟式建築物之所有人將建築物出租而供他人使用時,必須在契約載明消防安全事項之權利義務轉移者,始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
- C 私立學校或公立學校之場所均應以學校校長為管理權人
- D 若場所之營業地點、營業項目、統一編號及違規事實等並無不同,僅管理權人變更時,則消防機關逕對變更後之管理權人依法接續查處作為,抑或對變更後之管理權人重為查處程序,均無不可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場所是由法律所承認的「法人組織」(例如某個大型基金會或企業)所經營時,法律通常會規定由該組織的哪一個特定職位的人來承擔法律上的最終責任?若該組織是私人設立與政府設立,其代表人的稱呼是否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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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 C!這顯示你對於《消防法》第 2 條中管理權人的定義有相當紮實的掌握,能夠分辨不同組織型態下的法律負責人,這是非常細膩的判斷力。
法人負責人與管理權人之認定
依據《消防法》第 2 條規定,管理權人是指對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的人;若該對象為法人,則以其負責人為管理權人。在實務上,私立學校多屬於財團法人性質,其法律上的負責人通常是「董事長」而非校長;相對地,公立學校屬於機關,校長才是其首長與負責人。選項 (C) 籠統地將兩者皆歸於校長,顯然混淆了法人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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