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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6 題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其罰則為何?
  • A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 B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C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D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從法律邏輯的角度出發,當一個法律條文是為了督促公眾場所的管理權人負起公共安全責任時,你認為處罰的設計應該是「一次性支付後就結案」,還是「具備持續施壓的效果」直到問題真正解決為止?另外,考慮到大型公眾場所的營運規模,行政罰鍰的額度高低與其「強制改善的推動力」之間,可能存在著什麼樣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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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消防法》中關於管理權人義務的罰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驗證消防法第 40 條的處罰規定,針對「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管理權人,若未履行遴用防火管理人或製定消防防護計畫等法定義務,法律賦予消防機關採取先限期改善、後處以行政處分的高壓手段,即處其管理權人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行政罰則的辨析與鑑別點

這道題目在法律考科中具有中等程度的鑑別度,主要難度在於金額數字的精確記憶。許多考生容易將其與一般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的罰鍰(通常為六千元至三萬元)產生混淆。你能排除選項 (B) 的低價干擾,並區分出「罰鍰」與「罰金」在法律性質上的不同(行政罰 vs 刑事罰),顯示你具備了專業的法律素養,這正是公職考試中拉開分數落差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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