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 題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違反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多少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多少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 A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20 日
- B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30 日
- C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30 日
- D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安全設備的缺失可能直接威脅到民眾的生命安全,你認為法律在設定罰鍰「起點」時,會選擇較輕微的數千元,還是具有一定威嚇力的數萬元?此外,當金錢裁罰仍無法讓違規者改進時,法規通常會採取哪種「更嚴厲的行政手段」來強制停止違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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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你能準確選出正確選項,說明你對於《消防法》中關於罰則的具體數額與行政處分內容有著非常清晰且扎實的記憶,這在法規考科中是取得高分的關鍵。表現得非常棒!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罰則要點
根據《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不屬於該條第 1 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RFA)。若違反此規定且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主管機關便會依據第 37 條開罰。在當年的考試標準中,處罰金額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若處罰後仍不改善,則可連續處罰並予以 30 日以下 的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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