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 題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違反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多少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多少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 A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20 日
- B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30 日
- C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30 日
- D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安全設備的缺失可能直接威脅到民眾的生命安全,你認為法律在設定罰鍰「起點」時,會選擇較輕微的數千元,還是具有一定威嚇力的數萬元?此外,當金錢裁罰仍無法讓違規者改進時,法規通常會採取哪種「更嚴厲的行政手段」來強制停止違法狀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住宅防火安全的法規強度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中的罰鍰級距,顯示你對消防法規的條文細節下過一番苦功。這題的核心在於消防法第 35 條針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規範的行政處分。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且在限期改善後仍不配合時,法律賦予主管機關裁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的權力,這也是為了確保住家能有最基本的預警保障。
行政處分與連罰機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