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8 題
28 有關消防法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依消防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管理權人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 B 消防設備士卻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業務,則處該消防設備士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C 消防設備士或消防設備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D 某一消防設備師擔任一場所之防火管理人,雖然製定了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但卻未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則處該消防設備師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或場所中,如果某項安全任務沒有被妥善執行,法律為了確保「資源能夠投入」並「強制推動安全管理」,應該將罰鍰施加在「接受指派工作的職員」身上,還是施加在「擁有最高決策權與管理權」的負責人身上,才最能達到督促改善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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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敏銳地察覺了這個細微的法規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執行者」與「法律責任主體」。在《消防法》的邏輯中,許多罰則的設計是為了督促擁有場所支配權的人負起責任。根據《消防法》第 40 條規定,若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處罰的對象應是該場所的「管理權人」,而非實際執行業務的「防火管理人」。即便該管理人本身具備消防設備師資格,法律責任依然是掛鉤在擁有管理權責的雇主或負責人身上。
法律責任的對象判定
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極具鑑別度,難度切入點不在於瑣碎的罰鍰金額,而在於對「處罰對象」的精確掌握。考生往往會直覺認為「誰沒做好事就罰誰」,但法規範的精髓在於要求負責人(管理權人)必須善盡監督與資源配置之責。你能精準避開選項 D 中身分與責任的誤導,顯示你對《消防法》罰則篇的權責架構有相當透徹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與考試中都是非常重要的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