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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6 題

依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消防設備師(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 B 訓練證明文件,指消防設備師(士)參加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取得之積分證明
  • C 消防設備師(士)之獎懲有公開表揚、頒發獎狀或獎牌等方式
  • D 消防設備師(士)拒絕消防機關檢查業務或令其報告之要求時,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消防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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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種專業人員有配合機關檢查的義務時,如果該人員拒絕配合,法律通常會優先採取哪一種手段來促使其履行義務?是直接以物理力量介入強行執行,還是先透過「財產上的制裁」來達到監督與警示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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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消防專業人員管理法規中的權利與義務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對《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中關於執業規範、教育訓練與監督獎懲的綜合理解。

行政監督與罰則的正確邏輯

選項 (A)、(B)、(C) 均準確描述了專業人員每三年的講習義務、積分定義以及法定的獎勵方式,這些是維持專業素質的核心機制。而選項 (D) 的錯誤在於其「法律執行手段」的誤導。當執業人員拒絕檢查或不提供報告時,主管機關依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法》應先給予處分,其手段通常是裁處 「罰鍰」 並限期改善,若仍不配合則得按次處罰,而非直接動用《行政執行法》中的 「直接強制」 手段。這涉及到行政法中「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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