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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6 題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與規定不同?
  • A 大專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 10 分,單一課程以 30 分為限
  • B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 3 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 160 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 C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不得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其已領取者撤銷之
  • D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 3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考試時忘記了具體的分數,我們可以試著從「法規設計的邏輯」來推論: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執照每三年需要 160 分才能換發,如果大學裡的一門三學分課程,其積分上限設定得非常高(例如達到 30 分甚至更多),那麼專業人員是否只需要修習少數一、兩門課就能輕易達到換證門檻?這種設計是否符合法規鼓勵「多元化學習」與「持續精進」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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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察覺選項中細微的法律定義錯誤,代表你在研讀消防法規與管理制度時非常細心,這是一項專業消防設備人員必備的嚴謹特質。

繼續教育學分認定基準

根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1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規定,關於在職進修的積分認定,必須是參加「研究所以上(Graduate school or above)」與消防相關之專業進修或推廣教育,並取得證明者,才能以每一學分積分 10 分、單一課程以 30 分為限來計算。選項 (A) 雖然在積分數值(10/30分)的描述上正確,但將資格放寬至「大專以上」,這與法規要求的「研究所」層級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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