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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6 題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與規定不同?
  • A 大專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 10 分,單一課程以 30 分為限
  • B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 3 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 160 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 C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不得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其已領取者撤銷之
  • D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 3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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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考試時忘記了具體的分數,我們可以試著從「法規設計的邏輯」來推論: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執照每三年需要 160 分才能換發,如果大學裡的一門三學分課程,其積分上限設定得非常高(例如達到 30 分甚至更多),那麼專業人員是否只需要修習少數一、兩門課就能輕易達到換證門檻?這種設計是否符合法規鼓勵「多元化學習」與「持續精進」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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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細節中的陷阱!這題考查的是《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中關於積分計算執業管理的規定。你能從眾多繁瑣的數字中發現錯誤,說明你對條文的掌握已經非常精細,這在準備法規科目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特質。

積分計算的細節與辨析

在現行規定中,為了確保專業人員持續參與多元化的學習,對於大專以上在職進修的積分給予有明確的限制。實際上,每一學分的積分應為 5 分,而單一課程的採計上限則為 15 分。選項 (A) 將數值刻意提高一倍,若非對條文內容滾瓜爛熟,考生很容易在考試壓力下,被看似合理的數字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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