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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9 題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
  • B 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
  • C 對參與火災調查工作,有卓越表現
  • D 對消防法規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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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消防設備師與設備士的專長通常發揮在火災發生「前」的預防與設計,還是火災發生「後」的責任鑑定?在法律體系中,哪一類工作涉及政府的公權力執行,通常不屬於私人技術人員法定的受獎勵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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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獎勵條件。依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特別優異者,並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一、對消防法規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二、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三、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四、對協助推行消防實務,著有成績。前項獎勵方式如下:一、公開表揚。二、頒發獎狀或獎牌。」經比對各選項,選項A所述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選項B所述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以及選項D所述對消防法規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皆為該法條明定之獎勵情事。而選項C「對參與火災調查工作,有卓越表現」並未列於上述法條規定之中,不屬於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之法定情事,故選項C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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