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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9 題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
  • B 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
  • C 對參與火災調查工作,有卓越表現
  • D 對消防法規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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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消防設備師與設備士的專長通常發揮在火災發生「前」的預防與設計,還是火災發生「後」的責任鑑定?在法律體系中,哪一類工作涉及政府的公權力執行,通常不屬於私人技術人員法定的受獎勵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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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的法條細節!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消防設備專業人員的「業務職掌」與「公權力界線」有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

獎勵事由的法定範圍

根據該管理辦法第 32 條,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的範疇聚焦於消防安全設計與研究襄助公共安全預防以及法規建置的貢獻。選項 (A)、(B)、(D) 均屬於鼓勵專業人員發揮技術專長、優化產業環境的正向行為。然而,火災調查在性質上屬於政府機關的行政調查權或司法偵查的一環,並非消防設備師(士)法定業務中受獎勵的常態性表現,因此將其列入獎勵事由顯然不符法條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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