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4 題
4 依消防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消防法第 9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多久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 A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
- B 1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
- C
- D 2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制定處分期限時,通常會考慮「比例原則」。如果一個專業人員因疏失需要停職反省,但又不至於要永久撤銷其資格,你認為在一般行政處分的邏輯中,以「年度」為單位的管理週期來看,設定一個具有高度警示作用卻不至於讓其完全脫離產業的「上限時間」,通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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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檢修之處罰基準
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法規中的裁罰級距,顯示出你對《消防法》罰則條文的掌握相當扎實。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罰鍰與專業證照的處分效果。當消防設備師、士或專業機構違反定期檢修基準,甚至製作不實檢修報告時,法律除了透過罰鍰達成行政規範目的外,更重要的是透過「停止執行業務」來防範公共安全風險。根據《消防法》第 38 條規定,這類處分的期限明確界定在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這是一個法律賦予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裁量的區間。
考點切入與難度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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