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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15 題

依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之規定,對於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辦理檢修申報之主動協助作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協調促請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訂定分期、分區、分類計畫,並輔導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利推動檢修申報制度
  • B 轄區分隊對各住戶加強宣導檢修申報制度,必要時得利用轄內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村(里)民大會等相關途徑宣導
  • C 轄區分隊指導協助其得共同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檢修,並向消防機關辦理申報
  • D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共有及共用部分如未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時,須針對該部分之各區分所有權人一併依法裁處;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則須針對該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分別依法裁處,並提報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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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的目標是『幫助』一個還沒上軌道的組織完成任務,你會把『規劃如何對他們開罰單』這個行為,歸類在『提供協助』的清單裡嗎?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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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行政指導與裁罰處分的性質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消防機關在實務推動上,哪些屬於「主動協助」的範疇。選項 (A)、(B)、(C) 分別從跨部會輔導、多元管道宣導以及媒合專業技術人員著手,這些都是行政機關為了降低民眾申報難度所採取的積極手段。

輔導作為與法律制裁的區別

選項 (D) 之所以不屬於「主動協助作為」,是因為其內容本質上是在界定法律責任的歸屬與裁罰程序。雖然在法學邏輯上,釐清共有部分的裁罰對象確實是執法依據,但這與「協助民眾達成申報」的初衷截然不同。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繁瑣的法條文字干擾,只要抓住題目關鍵字「協助」,就能從眾多規範中快速排除屬於處罰性質的干擾項,這是法律學科非常重要的切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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