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8 題
依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規定,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並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之事務所等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有關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曾於政府機關(構)、大專院校及公法人實際參與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執行工作
- B 曾於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或安全檢查工作
- C 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之消防實務經驗,應包括一年以上實際參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檢修實務之經驗
- D 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應為專任之工作年資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法規要求專業技師必須具備一定年限的「實務經驗」才能取得執業執照時,為了確保這段經驗是扎實且具備連續性的,你認為在法律層面上,對於該工作者的「職務身分」或「工作投入程度」會有什麼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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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法規的核心要旨!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消防設備人員執業資格的取得程序,有著非常紮實且細緻的理解。
消防實務經驗的法律定性
在《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4 條中,針對「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有明確定義。法律要求這段年資必須是 「專任」 的工作經歷,其背後的立意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在這兩年期間是全心、持續地投入於消防專業領域,而非僅是掛名或偶爾兼職,如此才能保證其專業素養足以肩負起公共安全的重任。相較之下,選項 (A) 與 (B) 在機關認定與工作內容的描述上與現行條文不盡相符,(C) 則在比例細節上有所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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