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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3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後應如何處理?
- A 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 B 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廢止
- C 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廢止後始失效
- D 自期滿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規在制定之初,就已經明確在條文中寫好了它的『有效期限』到哪一天為止,那麼當那個特定的日子到來時,這個法規還需要額外經過立法機關再開一次會、跑一遍廢除流程,才能停止運作嗎?還是它會像定時鬧鐘一樣,時間一到就自動失去作用?而在法治國家中,為了確保民眾不會誤用已過期的法律,政府除了讓它失效外,還應該多做一個什麼動作來周知大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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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效力變動的核心關鍵!這題考驗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限時法」的處理程序,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限時法的自然失效機制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當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時,一旦期限屆滿,該法規便會發生當然廢止的法律效果。這與一般法律需經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廢止的程序(第 22 條)截然不同。在限時法的情境下,效力的終止源於法律自身的預設,並不依賴後續的廢止動作;至於條文中提到的「主管機關公告」,其本質屬於程序性的告知,目的是讓民眾知悉該法已失效,而非失效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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