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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8 題
28.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為法規廢止之原因?
- A 因有關法規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 B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C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D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部法律是專門為了某個特定機關而設立的,現在這個機關已經徹底撤銷,且社會上再也沒有任何事務需要引用這部法律,那麼這部法律應該是被『修改局部內容』繼續留著,還是應該直接讓它『從法典中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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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廢止與修正的辨析
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關於「廢止」的規定,顯示你對法律生命週期的終止條件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規還想繼續存在但需要改版」(修正)與「法規已經功成身退」(廢止)之間的差異。選項 (C) 提到的機關裁併且無保留必要,意味著該法規已失去規範對象與存在價值,因此屬於法規的「終點」,也就是廢止的原因。
難度點評:精準區分條文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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