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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護理師] 產兒科護理學

第 1 題

依我國「人工生殖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禁止從事代理孕母行為
  • B 未婚者可為受術者
  • C 精卵捐贈不得為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 D 男性捐贈生殖細胞者應介於 20~49 歲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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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家制定法律規範這類涉及下一代生命權與倫理的醫療技術時,通常會傾向將此醫療輔助建立在什麼樣的「社會基本單位」與「法律認定的家庭關係」之上?這反映了現行法律對兒童權益保障的最基本框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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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B 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人工生殖法》第 11 條規定:「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從法條明文可知,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的受術對象嚴格限定為「夫妻」,因此未婚者依法不得作為人工生殖之受術者,選項 B 的說法與法規不符。

📝 人工生殖法規範
💡 人工生殖僅限合法夫妻,嚴禁代孕及特定親等內之精卵捐贈。
  • 受術對象必須為「有結婚登記」之夫妻,目前單身者不適用。
  • 禁止代理孕母行為,受術妻必須能以其子宮親自孕育胎兒。
  • 捐贈年齡限制:男性 20 至 49 歲,女性 20 至 33 歲。
  • 精卵捐贈限制:禁止直系血親、姻親及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間捐贈。
🧠 記憶技巧:有婚無代、男四九女三三、四親等內不捐精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受術者必須已婚」與「捐贈年齡」,易誤認單身可施作或記錯女性捐贈上限(33歲)。
優生保健法 醫學倫理四原則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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