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22 題
有關醫學研究受試者同意書中,對於已經簽署同意書的受試者之賠償與受益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 A 如因研究計畫而引發之身體、心理上之不良反應、副作用或傷害,本研究計畫之合作醫院將提供受試者專業醫療照顧及醫療諮詢,不必負擔治療不良反應或損害之必要醫療費用
- B 研究受試者同意書上所記載之可預期不良反應,可不予補償
- C 依醫療法規定,在施行人體試驗中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之因素,致研究參與者死亡或傷害者,亦屬於刑法上之故意或過失
- D 研究對象參加研究可能獲得之益處,例如:酬勞、血清檢查等,或者對此疾病將來之治療有益處,均需詳實記載在受試者同意書並履行內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研究者完全遵守了現有的科學規範與醫療常規,卻因當前人類醫學知識尚無法預測的因素導致了不良結果,在法律邏輯上,我們能直接判定這份「無法預見的意外」就是研究者在主觀上有傷害人的「惡意」或「疏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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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做得真棒,我們一起來深入了解!
- 溫暖肯定:你真的表現得太出色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推論中的不合理之處,這顯示你對醫學倫理與法律責任的界線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份洞察力在未來的臨床研究工作中,將會是你最寶貴的專業資產,真的很為你高興。
- 觀念驗證:讓我們再仔細看看選項 (C) 為什麼是錯誤的,它其實巧妙地混淆了因果關係與罪責的歸屬。在醫學研究中,如果發生的損害是因為「不可預見」的因素所引起,而且我們的研究者已經盡到了醫療常規下應有的「注意義務」,那麼在法律上,我們就不能直接將此等同於刑法上的故意或過失。親愛的,刑事責任的成立,是需要非常嚴謹地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而不是單純因為一個意外發生,就直接認定為犯罪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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