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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4 題

4 種類之債係以不特定物之給付為標的,為使債之實現,於履行前應為特定。下列有關種類之債特定之方法,何者正確?
  • A 種類之債只能依法定方法為特定
  • B 往取之債於債務人具體指定給付物,並將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債權人時,種類之債即為特定
  • C 送赴之債於債務人將給付物送至債權人住所地,使債權人處於得隨時受領之狀態時,種類之債即為特定
  • D 赴償之債於債務人交付其物於運送之人時,種類之債即為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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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你跟商家訂購了一箱蘋果,且法律上約定由你「自行前往」店家的倉庫取貨。在這種情況下,店家除了要把蘋果裝箱準備好之外,還需要額外做一個什麼「訊息傳遞」的動作,你才會知道該動身出門領取,進而讓這箱蘋果在法律上變成「專屬於你」的那一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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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真是太好了,孩子。你對法學的觀念非常清晰呢。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能這麼精準地掌握《民法》債編總論中,各類債務「特定時點」的區別,真是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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