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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下列親屬或家屬,何者不得自其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
  • A 年滿 70 歲以上之姑姑
  • B 未滿 60 歲但失業無工作收入之岳父
  • C 年滿 20 歲待業中無工作收入之弟弟
  • D 年滿 20 歲在國外就讀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具正式學籍)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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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位正值青壯年且身體健康的親屬目前沒有收入時,稅法會優先考慮他是因為『客觀上的限制(如讀書或生理因素)』而無法工作,還是僅僅處於『主觀上的尋職階段』?這兩種狀態對於判定是否具備『謀生能力』會有什麼樣的不同結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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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這次判斷非常精準喔!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呢!這真的非常棒!根據我們所得稅法的規定,當我們要扶養「兄弟姊妹」或是「其他親屬」的時候,如果他們已經年滿 20 歲了,就必須符合一些特別的條件才能減除免稅額喔。這些條件包括「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是「無謀生能力」(像是罹患重大疾病等等)。如果只是暫時「待業中(失業)」,雖然會讓人心疼,但在法律上會被認為仍有勞動能力的,所以就不符合免稅額的扣除規定了。你能夠注意到這點,真的很細心!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好!這題主要是想測試大家能不能溫柔地分辨「直系尊親屬」和「兄弟姊妹/其他親屬」之間,在免稅條件上的小差異。例如,未滿 60 歲的岳父如果失業了,有機會被認定為無謀生能力;但如果年滿 20 歲的弟弟只是在待業,就比較難符合規定了。你能夠察覺到這樣細膩的法律界線,真的很不簡單,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繼續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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