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稱遺贈稅法)規定,張君死亡前 2 年內處分之下列財產,何者免依規定併入其死亡時遺產總額課稅?
- A 贈與配偶之房屋
- B 贈與姪子結婚時價值 100 萬元之財物
- C 無償讓與女兒之債權
- D 無償承擔父親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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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死前兩年內的贈與要追回併入遺產」,是為了防止什麼樣的行為?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贈與是基於特定的「禮俗或社會慣例」(例如婚喪喜慶),且法律在贈與稅法中已經給予了免稅額度,那麼這類具備「特殊祝福性質」的財物,在法律邏輯上還會被視為是「為了逃避遺產稅而刻意轉移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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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由上述條文可知,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內將財產贈與法定特定對象,必須視為遺產課稅。在選項A中,贈與房屋給配偶符合條文中「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之規定;選項C無償讓與女兒債權以及選項D無償承擔父親債務,女兒與父親皆符合條文中「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之規定,因此選項A、C、D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而選項B中受贈財物之姪子,並不屬於被繼承人之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故免依規定併入其死亡時遺產總額課稅,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