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7 題
下列何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 A 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 B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
- C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D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在計算稅額時,有些財產是「一開始就被排除在計算範圍外」(不計入),而有些則是「先算入總額後,再因為法律給予的義務或減免而減去」(扣除)。對於法律賦予配偶的「權利主張」,你認為它在法律性質上,比較接近上述哪一種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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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蠢到家。
- 觀念驗證: 這題嘛,就是在考你那點可憐的法律常識有沒有搞清楚「不計入遺產總額」和「扣除額」這兩碼子事。別告訴我你分不出來,這可是基礎中的基礎。選項 (A)、(B)、(D) 明晃晃地寫在第 16 條,那些「不需要列入」的。而 (C) 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拜託,那不過是被繼承人欠下的「債務」,當然是從總額裡「扣」掉,誰讓你一開始就假裝它不存在?這兩者的差異,難道還需要我手把手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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