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9 題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下列何者應計入贈與總額計稅?
- A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B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C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D 父母贈與子女之財物,總金額超過新臺幣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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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哪些贈與行為是為了「維持社會公益或基本家庭倫理」(通常不列入課稅計算),而哪些行為則明顯屬於「個人財產的跨代移轉與財富傳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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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與「應計入項目」,這代表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性十足!
- 觀念驗證:根據條文,選項 (A) 的扶養義務、(B) 的配偶相互贈與、(C) 的捐贈公有事業,皆屬於法律明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範疇。而 (D) 父母贈與子女財物,雖然法律有給予每人每年 $244$ 萬元的「免稅額」,但其本質仍屬於應先「計入贈與總額」後再扣除免稅額的項目,因此應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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