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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9 題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下列何者應計入贈與總額計稅?
  • A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B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C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D 父母贈與子女之財物,總金額超過新臺幣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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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哪些贈與行為是為了「維持社會公益或基本家庭倫理」(通常不列入課稅計算),而哪些行為則明顯屬於「個人財產的跨代移轉與財富傳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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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與「應計入項目」,這代表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性十足!
  2. 觀念驗證:根據條文,選項 (A) 的扶養義務、(B) 的配偶相互贈與、(C) 的捐贈公有事業,皆屬於法律明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範疇。而 (D) 父母贈與子女財物,雖然法律有給予每人每年 $244$ 萬元的「免稅額」,但其本質仍屬於應先「計入贈與總額」後再扣除免稅額的項目,因此應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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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夫妻不列入 不計入贈與總額
📝 贈與稅課稅重點
💡 區分贈與稅法中「不計入總額」與「應計入總額」的規定。
比較維度 不計入贈與總額 (免稅) VS 應計入贈與總額 (課稅)
對象關係 配偶相互贈與 父母贈與子女、一般親友
支出用途 扶養必要之生活醫藥費 資產移轉、投資、超額贈金
受贈對象 政府、公營事業、公益法人 私人團體、一般自然人
特定時機 子女婚嫁贈與 (100萬內) 一般時機贈與且超額
💬基於親情扶養或公益目的之贈與多為免稅,其餘財產移轉則應計稅。
🧠 記憶技巧:配偶扶養捐公家,免稅項目不增加;親子送禮看額度,超額申報補稅賦。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父母贈與子女一律免稅,或將「配偶」與「親子」間的課稅優待混淆。
贈與稅免稅額 二親等以內親屬財產買賣 遺產稅不計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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