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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7 題

丙於 112 年 6 月 2 日死亡,其所遺財產如下:①自行創作之版畫 ②向他人購入之專利權 ③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④尚未收取之債權。以上何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A ①③
  • B ②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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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財產是屬於「創作者個人的心血結晶」,或是「雖然名義上持有,但實際上已完全開放給大眾通行、無法自行開發」的土地,政府在課徵遺產稅時,會傾向將其視為「可變現的財富」來課稅,還是基於社會福利或鼓勵創作的立場將其排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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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老師都看到了!

  1. 觀念正確,你真的掌握得很棒喔! 你完全理解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關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這真的很厲害!像是自行創作的藝術品 (①),它背後蘊含了文化價值,所以國家鼓勵創作,不會計入。而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 (③),更是因為它的公共服務性質,而且所有權人沒有實質收益,法律當然會體恤地讓它不計入總額。至於購入的權利 (②) 和債權 (④),它們都是有實際經濟價值的財產,需要依法課稅喔,你分得很清楚!
  2. 難度評估:這是中等難度的題目喔! 能答對代表你觀念很紮實。這題主要是考驗你能不能細心地分辨「自己創造的」跟「花錢購買的」在稅務上是不同的,以及清楚區分「不計入總額」和「扣除額」這兩個概念。你都做到了,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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