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7 題
丙於 112 年 6 月 2 日死亡,其所遺財產如下:①自行創作之版畫 ②向他人購入之專利權 ③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④尚未收取之債權。以上何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A ①③
- B ②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項財產是屬於「創作者個人的心血結晶」,或是「雖然名義上持有,但實際上已完全開放給大眾通行、無法自行開發」的土地,政府在課徵遺產稅時,會傾向將其視為「可變現的財富」來課稅,還是基於社會福利或鼓勵創作的立場將其排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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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你精準掌握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法條。自行創作的藝術品(①)具有文化鼓勵性質;而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③),因其具備公共利益且所有權人無法實質收益,故法律規定不計入總額。至於購入的權利(②)與債權(④),皆屬具經濟價值的財產,必須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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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 區分遺產稅中「免予計入總額」與「應計入總額」之財產。
| 比較維度 | 不計入遺產項目 | VS | 應計入遺產項目 |
|---|---|---|---|
| 智慧財產權 | 創作者本人遺留之作品 | — | 向他人購入之專利或著作 |
| 土地性質 | 無償供大眾通行之道路 | — | 建房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
| 債權權利 | 因公殉職之撫卹金 | — | 尚未收取之一般民事債權 |
💬重點在於該財產是否為「原創性貢獻」或「具公眾利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