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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7 題

丙於 112 年 6 月 2 日死亡,其所遺財產如下:①自行創作之版畫 ②向他人購入之專利權 ③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④尚未收取之債權。以上何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A ①③
  • B ②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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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財產是屬於「創作者個人的心血結晶」,或是「雖然名義上持有,但實際上已完全開放給大眾通行、無法自行開發」的土地,政府在課徵遺產稅時,會傾向將其視為「可變現的財富」來課稅,還是基於社會福利或鼓勵創作的立場將其排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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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掌握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法條。自行創作的藝術品(①)具有文化鼓勵性質;而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③),因其具備公共利益且所有權人無法實質收益,故法律規定不計入總額。至於購入的權利(②)與債權(④),皆屬具經濟價值的財產,必須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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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 區分遺產稅中「免予計入總額」與「應計入總額」之財產。
比較維度 不計入遺產項目 VS 應計入遺產項目
智慧財產權 創作者本人遺留之作品 向他人購入之專利或著作
土地性質 無償供大眾通行之道路 建房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債權權利 因公殉職之撫卹金 尚未收取之一般民事債權
💬重點在於該財產是否為「原創性貢獻」或「具公眾利益性質」。
🧠 記憶技巧:創作公路不計入,買來債權要算數。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專利權都免稅,但法規僅優待「創作者本人」遺留之作品。
遺產稅免稅額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扣除額與不計入項目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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